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大家务必收藏起

来源: 发布时间:2 【字体: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不少朋友对本次职称评审工作还有疑问。
对此官方也作出了相应的解答,内容非常重要!大家务必收藏起来认真看完!
哪些人能够在广州市申报
在广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级别的职称。
图片
学历资历计算方式
2021年度及以后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
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
(1)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
(2)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
技工院校学历在职称申报中如何对待?
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出具什么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2021年度及此后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例如:
(1)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社保相关问题
申报人可以在市职称申报系统获取社保缴纳信息,如无法通过系统获取的,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如市外社保证明、劳动合同、聘书等
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图片
论文方面
职称论文需上传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需下载打印,并提交期刊官方网站下载的PDF文档或SCI、EI等检索证明。
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可以用于申报职称!
境外发表的论文应当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或者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图片
统考专业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目前,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造价专业的初、中级以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等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教师申报非教师系列职称要求
(1)属于个人行为的兼职经历与业绩不能用于申报职称。
(2)教师兼(挂)职,应由单位批准(须提供单位证明、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3)学校教师在兼(挂)职企业取得的业绩,需加具企业、学校意见和公章,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4)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取得的业绩不应算作教师在兼(挂)职企业中取得的业绩。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