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取消城镇退伍军人调配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 【字体: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长期以来,我省根据《关于对劳动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劳办发〔1995〕183号)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民政部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开具调配证。2018年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明确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规定及我省简政放权有关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为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接收单位开具调配证(安置城镇退伍军人专用),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