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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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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就业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延续与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1.灵活就业补贴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的以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中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企业吸纳就业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的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公益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范围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
4.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实际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需要明确的问题
1.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如符合申领条件的再次申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在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5日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年度内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视为放弃应享受的扶持政策。
3.经审核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从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贴应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逾期将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本年度应享受的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的起止时间,协议期满灵活就业补贴自动终止。
6.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领取失业金应持《终止享受就业补贴人员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
7.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的,本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享受就业补贴人员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补贴终止后,持市社会保险局开据的《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表》及上述材料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减员手续。
三、政策的衔接
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并且正在享受政策人员(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期限内凭换发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对享受政策未满3年但已中断的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按照已享受政策的时间与中断的时间合并计算满3年,可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3年,再次进入失业登记的人员,为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地税局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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