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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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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经州政府第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延边州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创业促就业政策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1.州、县(市)两级政府分别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不影响正常就业专项支出的前提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标准提取,或从当年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宣传、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2.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和民营企业投资新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享受与当地政府投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同等优惠政策。

3.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创业的各类人员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对入驻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第一年给予6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4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20%的房租补贴。其他人员第一年给予6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30%的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10%的房租补贴。

4.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企业产品为全国品牌的,连续奖励五年的本级税收;对入驻企业产品为地方品牌的,连续奖励三年的本级税收;对州级及以上授予“名牌”、“文明示范经营户”等荣誉的企业产品,连续奖励两年的本级税收;对新开办的各类企业,奖励一年的本级税收。

5.“十二五”期间,各县(市)每年至少开辟一处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生活服务业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创业市场”,广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进场创业就业。各级政府对创业市场建设的投资者,在土地、规划、建设、贷款、审批、征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其开发创业市场。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为创业人员安排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在政策范围内,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也要为创业者开辟创业市场。

6.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创业市场经营,经所在社区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其身份和就业状况后,三年内免收摊位租赁费。同时,对创业市场建设的投资者,根据在创业市场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摊位大小,按每平方米每天3元-5元标准,给予市场所有者摊位补贴。

7.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对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万元。

8.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创业,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大中专毕业生经营。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两年内到位;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市场主体,经营者可以持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从事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并注明“流动经营”;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9.对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农业产业化项目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或属我州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鼓励境内境外劳务人员带资金、技术、设备、项目返乡创业,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划定范围,为返乡创业劳务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并视为招商引资范畴,享受投资、引资优惠政策。

11.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稳定创业在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允许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在州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创业者,凡在我州有合法固定住所,具有第二、三产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可准予在当地落户,落户后居住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准予其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其招收的职工,聘用期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12.鼓励低保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时间一般为一年,连续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13.具有本地区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吸纳失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具有本地区户口,且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部门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4.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业创业者,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社区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其身份,根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对从事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给予免费技能培训。

15.加大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政策支持力度。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刑释解教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16.鼓励劳动者带技能创业,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基础上,将A、B、C类职业工种培训标准分别提高500元、200元、100元,将人均按月补贴标准提高120元,提高部分从创业发展资金支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期限超过12个月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工学校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7.积极发展境外“服务外包”业务,对新设立的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将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给企业。对在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及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入驻企业租用的,涉及的县(市)级及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企业以及动漫、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30%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

18.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产品、旅游服务项目开发,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地留成增量部分(比上年)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条件,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出租车经营权、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城稳定创业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20.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在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对投资少、见效快、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和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返乡创业的先进农民工、劳务输出带头人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21.建立创业项目、创业典型推荐奖励评估制度,经社会广泛推荐、中介机构评估审核、项目领导小组核准、新闻媒体公示后,对项目提供人和创业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两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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